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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青蛙员工说走就走,公司索赔十五万

发布时间:2018-02-28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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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庄某1994年就入职成都某公司担任采购员,双方于2011年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庄某负责公司配件的物资采购,联系供应商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将发票交付财务。

2014年3月,庄某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随后自行离开公司。公司在清理庄某办公桌时发现,庄某经手增值税发票有部分过期及遗失。因(过期)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公司损失税额抵扣款15万元。

2014年9月,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庄某赔偿无法抵扣税款的损失。仲裁委不予受理;一审法院以缺乏依据为由驳回诉求。

公司向成都市中院上诉称,根据公司发票管理制度、《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庄某严重不负责任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判决结果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包括进项税和销项税,进项税不能抵扣时则会发生实际多缴税款的结果,对纳税人而言就成为损失。本案中,双方认可公司未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为15万元,该金额即为公司的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庄某是否应当承担增值税发票不能认证抵扣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

庄某的职责包括联系供应商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交付财务,因庄某未及时移交发票造成的税款损失,符合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但导致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认证抵扣的损失有移交延迟的因素,更主要因素还是公司在办理发票工作中规范性的缺失造成的。

本院根据庄某的过错程度、行为的原因力以及赔偿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庄某赔偿公司3万元。


案件来源:(2015)成民终字第1405号



律师说法


春节过后不少HR跟我抱怨,有员工未提前30日辞职、拒绝办理工作交接、说走就走;也有员工春节后就消失了,HR几经周折才确定人好好的,员工本人觉得不来就足以表示我辞职了。更过分的是,有个别员工在离职时将工作中的文件及电脑数据带走或删除了。(无辜躺枪的)HR被BOSS痛骂一顿后,询问能不能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


公司不想养青蛙,任性出走要赔钱!


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的——赔!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服务期等特殊限制的除外)。如果连三十天都不愿意等,还可以跟单位协商解除。

但仍然有劳动者说走就走,甚至以“失联”的方式来结束一段工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比如,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项目。


二、劳动者违反特殊约定导致企业损失的——赔!


劳动者违反约定导致企业损失分两类:一类是双方有服务期协议或者禁业限制协议且劳动者违约的,企业可以根据相关协议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另一类是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导致企业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履行过程中因过错造成企业损失的——赔!


如劳动者在合同履行中因其过错导致企业损失,比如商业银行的业务经理违反风险控制规定随意放贷、财务人员非法渠道兑换外币导致被骗等;企业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此类损失会充分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及劳动者的承担能力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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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企业同意就自行离职的劳动者,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如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原单位可以要求新单位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在招收劳动者时,务必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的解除证明。


在此也奉劝即将离职和准备离职人员,即使你再厌恶这份工作,也应当用正当的方式去对待,正确地离职。说走就走面临的不仅是经济风险,还有诚信的缺失。在未来大数据下,任何一次不诚信的行为都有可能变成终身的不良痕迹。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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