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非全日制变全日制导致公司赔钱,症结何在?
公司与员工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员工在公司食堂从事杂工,与其他2名食堂杂工进行食材采购并准备三餐供公司全体员工食用。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后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并在公司尚未答复的情况下自行离职,公司于其离职次月通过银行转账结清工资。
员工诉求:1、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经济补偿金。主要证据:工资收入银行流水。
公司辩解:1、员工虽有间歇超过4小时工作的情形,但每周的整体工作时间未超过24小时,工资支付方式也是征得员工同意采用按月支付方式,因此公司与员工之间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应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员工系自愿辞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证据:《食堂杂工出勤表》《各部门上班时间具体规定》。
法院裁判结果:
1、双方系全日制劳动关系,公司应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2、员工系单方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