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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春节放假21天惹争议,统筹年休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8-02-06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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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陈某于2008年5月入职鞋业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16年5月,陈某因串岗、随意进出厂区等行为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随后,陈某向双流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另查明,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春节放假时间(2015年放假21天/2016年放假22天),并且在春节放假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中年休假5天。根据陈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公司未扣除陈某在2015年、2016年春节期间的工资。

陈某对春节放假时间无异议,但主张统一放假不影响其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主张2015年、2016年各5天的年休假,在每年的春节期间已经由公司统一安排休了年休假。


其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公司根据其实际情况,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将年休假统筹与春节假日连续休假,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以及劳动者的实际情况。


因陈某在统一休假时已足额进行休假,陈某主张在公司统一休年休假后仍应再进行年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2017)川01民终1701号


 律 师 说 法 



前几天有个朋友跟我抱怨,说公司未经其同意强行扣除2018年3天的带薪年休假,算不算无效的霸王条款。


我:春节放几天。

他:放两个星期,从11日放到25日,但要扣3天年假。

我:你之前不是打算请几天年假提前回家?不批年假就旷工回去?

他:是啊,但我请假的话*#¥%¥……咦,好像是我白赚了3天?

临近春节,不少人都有休年假的想法。但年休假如何休,就像吃大食堂一样,众口难调。有的企业禁止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连休,员工抱怨;有的企业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甚至“半卖买送”多放了几天假),员工仍有抱怨。


休年假究竟由谁说了算?企业能不能统筹安排年休假?



问题一


企业是否有权“安排”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见文末),企业有权统筹安排年休假,但要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故企业有权安排(决定年休假,尽量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上满足员工的休假需求。



问题二



员工是否有权拒绝企业统筹安排的带薪年休假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员工能否拒绝统筹休年假。个人认为,如果企业员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则上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统筹安排

首先,年休假是企业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考虑”员工意愿,即员工意愿并非决定要素。

其次,如企业统筹安排年休假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客观上很难实现统筹休假(尤其是人数较多的公司)。

再次,如员工滥用拒绝统筹休假的权利,公司最终将面临额外支付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责任,显然不符合年休假设立的初衷。


问题三



为什么企业统筹安排却未得到认可


如果企业仅是安排“统筹休假”,而并没有明确其安排的是“年休假”,那么员工很可能会认为其休的只是企业安排的“福利假”,仍会认为他们还有年休假未休。双方对统筹休假的性质产生争议,而企业又没有证据证明安排的“统筹休假”就是年休假,往往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比如在(2017)川01民终6574号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主张员工在春节期间已休年休假,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最终对企业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统筹休年假的建议


一、明确告知员工统筹休年休假的性质,员工对已享受年休假有清晰的认知。

二、经职工大会等形式讨论确认统筹休年休假的方案,充分考虑大部分员工的个人意愿。

三、如个别员工在指定休假期间确有客观原因无法休假的,尽量为其重新安排年休假。



相关法条: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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