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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三九点,道远法务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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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案例说道,公司单方面调动员工工作地点的典型操作方法,这次咱们说说公司给员工调岗调薪的反面教材。
李某于2010年4月8日到JL公司从事生产、品质管理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JL公司聘用李某从事仓储部经理岗位工作;JL公司有权根据对李某的考核结果、工作表现等情况对李某的职务或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等。
2017年9月11日,JL公司作出《关于李某等人职务任免的决定》,免去李某仓储部经理职务,改任仓储部库管员。仓储部经理和仓储部库管员的工作职责不同,仓储部库管员工资低于仓储部经理。
李某于2017年9月11日向JL公司请假一个星期。2017年9月15日,李某通过邮寄方式向JL公司递交《李某要求解除与JL公司劳动关系通知》,以JL公司无故解除其仓储部经理职位迫使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为由,通知JL公司自2017年9月1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JL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7年9月22日,JL公司作出处罚通报,通报李某请假一个星期后经行政人事部通过手机短信通知李某上班,直到9月22日李某未回公司报告,也未履行请(续)假手续,已连续旷工5日,依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8.3.1的规定,扣除李某9月份工资并予以辞退。
成都中院认为,由于仓储部经理和仓储部库管员的工作职责不同,且仓储部库管员工资低于仓储部经理,故JL公司免去李某仓储部经理职务,改任仓储部库管员,实质上变更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改变了李某的劳动条件。
虽然公司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JL公司在未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作出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故李某有权解除与JL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主张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判决,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JL公司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42000元。
案件来源:(2018)川01民终7483号
1、为什么公司作出的调岗调薪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上回案例中,公司也是单方面作出的调动工作地点的决定呀,得到了法院的肯定,为什么到这个案例法院就不支持了呢?
第一,公司对员工调岗调薪未与员工协商,直接向员工以决定的形式送达。
第二,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JL公司有权根据对李某的考核结果、工作表现等情况对李某的职务或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从JL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李某等人职务任免的决定》内容看,JL公司是根据工作需要而调整李某的职务,并非根据对李某的考核结果、工作表现等情况对李某的职务进行调整,而且,JL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李某考核结果、工作表现等情况的证据。
所以要调岗调薪没问题,劳动合同也可以约定,但是约定了之后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来执行,并且要能提交执行的证据呀,否则人家法院为什么要站你?
2、公司单方面调整员工劳动条件的案例中,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是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调整。
典型案例中,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公司可以在成都范围内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也仅对工作地点进行了调整。
反面教材中,劳动合同约定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工作表现等调整员工职务,但是实际上公司并未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考核就进行了职务的调整。最关键的是,没有证据!
第二,调整的内容涉及员工利益的不同。
一个是工作地点,一个是降职降薪。
这种调整内容的不同,直接触及了法律中公平、平等、诚信等原则。
公司对员工降职降薪这种事情,还留白纸黑字盖了章的证据给员工,唉,只能说这个HR应该多关注我们公众号的案例。
“劳动条件”包括员工的职务及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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