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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继续用工,这样也要赔钱?

发布时间:2018-08-22 11:42
作者:四川道远人力(原创)

· 本文共计1350字,建议阅读时间3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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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事实部分:

2012年8月20日,邹某进入YK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2013年8月19日到期,并约定“劳动合同到期提前1个月由员工主动向人事部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员工工作表现进行评估,报人事部审核后转交总经办审批,达到录用条件的人员才有资格进行续签”。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邹某仍在YK公司工作。


员工诉求:

2014年5月14日,双方发生工作上的纠纷,邹某未再到YK公司上班,并要求YK公司支付其自2013年9月19日至2014年5月14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辩解:

劳动合同到期后,YK公司已拟好新合同要求邹某续签,但邹某提出待试岗期结束合格后再签,因此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邹某。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YK公司支付邹某自2013年9月19日至2014年5月14日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案件来源:(2015)成民终字第133号


律师说法


本案中,公司主张未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员工,但是还是被判赔了二倍工资差额,公司还是挺冤的,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所以即使是因为员工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不管是新订还是续订,用人单位都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书面要求员工签订,并且注意留下证据。劳动者仍然不签的,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如果超过一个月了,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就算是员工拒不签订,公司继续用工就要按相关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本案在强调法律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刚性要求的同时,也警示公司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各位HR们切记做好劳动合同的管理呀!


相关法条:


1、劳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签订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员工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内终止无需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4、员工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超过一个月的需要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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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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