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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2008年,员工入职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同时还约定,如果员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需经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解除。
2016年12月,员工以邮寄的方式向航空递交辞职信,并未与公司办理交接就自行离职。
随后航空公司提起仲裁,认为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且因员工未办理交接,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二、公司诉求:
1、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未解除;
2、公司不为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法院:
1、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2、公司为员工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案件来源:(2017)川01民终10621号
一、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员工行使该权利其实无需公司批准或者同意,员工依据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公司,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主张员工违反双方的劳动同约定,但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涉及的限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条款,故员工无需遵守双方的无效约定。
二、员工未交接,劳动关系是否能解除?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但工作交接是建立在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而并非本案中公司主张的未办理工作交接双方的劳动合同就未解除的逻辑顺序,因此公司以双方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未解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员工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该权利不能被公司以约定的方式予以限制。而且公司如果扣发员工工资,员工依然可以通过仲裁要回来,但是如果不进行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付相应的经济损失。
一、员工单方的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公司与员工的离职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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