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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德眉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5 10:23
作者:成都市医保局等

成医保发〔2021〕26 号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德阳市医疗保障局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资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德眉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办法(暂行)》的通知 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各区(市)县医保局:盖章成德眉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办法(暂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成德眉资 同城化发展的工作要求,为推进成德眉资(以下简称四市)医疗 保障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推动成德眉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 简称职工医保)关系无障碍转移接续,维护正常流动就业人员的 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四市范围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流 动就业人员,因正常就业流动在四市范围内转移职工医保关系 的,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四市职工)。 第三条 【转移原则一】四市职工在四市办理职工医保关系 转移接续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年限以及个人账户结余 资金,暂不转移统筹基金。 第四条 【转移原则二】四市职工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 续后,缴费当月职工医保待遇按照转入地医保政策执行。 第五条 【转移原则三】四市职工申请转移医保关系时,转 出地应将其缴费年限等情况提供给转入地,并保留其参保历史记 录。 第六条 【年限计算】四市职工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后,其在四市内实际缴纳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予以互认(实际缴费年限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计算)。互认的年限不适用于需以本地 实际缴费年限确定待遇享受资格的差异化政策。 差异化政策范围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七条 【医保退休地确认】四市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后,按照以下规则,可在四市中确认一地,享受该地退休职工医 保待遇。 (一)退休时,在四市中任一城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计互 认年限),达到当地退休不缴费享受医保待遇规定条件(以下简 称医保退休年限规定)的,可在达到医保退休年限规定的曾参保 地中,选择一地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二)在四市实际缴纳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含互认), 均未达到当地医保退休年限规定的,四市互认的职工医保缴费年 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 20 年的,在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 地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参保时间相同时,优先选择离退休时 间最近的参保地)。 (三)在四市实际缴纳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含互认) 均未达到当地医保退休年限规定的,且四市互认的职工医保缴费 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未达到 20 年的,可在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 曾参保地,补缴至四市互认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 达到 20 年。补缴方式按补缴地医保政策执行。无力补缴或不愿 意补缴的,可按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 【附则一】四市医保部门应加强职工医保转移机制探索,共同制定防范各市基金支出风险的调剂金制度,确保各市 基金收支相对平衡。 第九条 【附则二】省级医保部门颁布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 筹相关文件后,四市另行制定门诊统筹转移接续办法。 第十条 【附则三】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或省对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作出调整的,则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市医 保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 施行,有效期两年。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省同城化办,省医保局,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 医保局局属各单位。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 年 10 月 25 日印发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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