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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社保费折算成工资,单位是赚还是亏?

发布时间:2018-07-18 09:28
作者:四川道远人力(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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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4年2月17日到RS公司工作,2014年2月26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在保安岗位工作,王某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王某签署承诺书,确认RS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保,因此RS公司一直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5月23日,王某以脚痛为由请假30天,RS公司以无医生建议休假的医嘱未予以批准。此后王某未到公司上班。


随后王某提起仲裁并一路上诉至成都市中院,要求RS公司:


1、赔偿因未缴纳社保费用产生的损失12870元;

2、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两个半月工资6750元。




裁判结果


法院针对王某的这两项请求作出以下裁决:


1、王某的社会保险手续能够补办并享受相关待遇,且王某没有提交损失的相关证据,故王某请求RS公司赔偿未给王某缴纳社保费损失12870元,不予支持。


2、2016年5月23日,王某以脚痛为由请假30天,RS公司以无医生建议休假的医嘱未予以批准,此后王某未到公司上班。但因RS公司未给王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判决RS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6750元。


案件来源:(2017)川01民终6687号




律师说法


1、关于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那些事


有部分员工生活困难,就想让单位把缴纳社保的钱全部发成工资,有些单位也同情这部分员工,让员工签一个承诺书,就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把钱全部发给员工作为工资了。


然而,就有一些极个别的员工,在离职时以此为理由要让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


成都中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得经由与劳动者约定而免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将社会保险费发放至工资中的约定或承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在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员工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并应当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就算是员工白纸黑字又签字又按指印或声明或承诺或要求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并由其自己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都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不作数的!单位只要不给员工买社保,不管是什么原因,都是有错的那一方,就算是员工旷工又怎么样,照样是员工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好吗!




2、此种情形下,员工旷工单位怎么办?


员工旷工后,单位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类的文件给员工,作为以员工违反单位管理制度为由,辞退员工的证明有用吗?


在此无情地告诉你们:没有用!


在成都中院许多类似的案例中,关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是基于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员工行使单方解除权,还是因员工违反单位管理制度而被辞退的问题,都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用人单位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拥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应当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单位以员工无故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其实质是为应对员工行使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后作出的对应措施,该处理决定在员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之后,因此,不具备辞退的法律后果。


在单位未缴纳社保在先的情况下,就算是员工书面承诺怎么样,员工旷工又怎么样,照样是员工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好吗!


所以HR们,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要给员工买社保呀~




相关法条


1、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员工在离职的同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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