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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某员工于2013年7月应聘到某公司,在人力资源部的工作,2个月后担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负责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管等工作。
2014年11月,该员工向公司邮寄一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因员工未办理离职交接,未发放员工11月工资。
二、员工诉求:
1、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
2、公司向其支付11月工资。
主要证据:
离职交接表:证明公司保存的资料中,没有任何员工的劳动合同。
三、公司辩解:
代表公司与其他人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管理劳动合同是该员工的工作职责,该员工自己的合同没签订,不能作为二倍工资的申请事由。
主要证据:
1、该员工的工作牌、《员工信息登记表》《转正申请表》《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会议纪要》《行政管理制度》等:证明该员工在公司的岗位,以及工作职责。
2、修改劳动合同范本的往来邮件:证明该员工负责起草公司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关系管理办法。
一、公司不用支付给员工二倍工资差额
该员工作为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主管人员,其职责应当包括人员招聘、劳动合同的订立事宜,对违反劳动合同法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人力资源部主管人员应当尽到提示、警示、法律说明等应尽之责。
因此,除非人力资源部主管人员等类似岗位,有证据证明向用人单位提出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动议,而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外,都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二、公司向员工支付11月工资
案件来源:(2015)成民终字第6763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对于有订立劳动合同之责的员工,对于主张二倍工资的举证责任更重
虽然用人单位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因用人单位从事具体活动需由不同分工机构的人员办理,因此当员工的职责包括人员招聘、劳动合同的订立等人事管理事宜时,该员工应当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向公司尽到提示、警示、法律说明等职责,该员工对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更有履职的责任。
所以,如果此类员工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除非员工能够举证证明,曾向公司书面提出过订立劳动合同的建议,而公司拒不订立,否则法院对该类员工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二、即使员工未办理交接,公司仍应支付员工工资
很多公司反映,有些员工就是不办理离职交接,对于这种员工,只能说支付员工工资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而办理离职交接却不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因此,就算员工不办理交接,公司也无法以员工未办理交接为由不支付其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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