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三9点 学习人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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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三九点,道远法务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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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员工于2006年7月应聘到某公司的子公司,2017年因子公司被撤销,员工被安排到总公司工作。
2017年12月,员工休年休假10天。2018年1月,公司在发放工资时扣发了员工因休年休假的考核奖金1015元。
员工于2018年1月29日向公司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要求公司于2月1日安排办理交接,并提起仲裁。
公司在2月发工资时,补发了扣发的奖金。
二、员工诉求:
1、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公司在其办理离职前,按期足额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并办理失业保险。
主要证据:
工资收入明细。
三、公司辩解:
1、对于员工休假期间的扣除奖金系单位科室内部对奖金考核的一种方式,是科室的内部约定。
2、员工无故长期不上班,已经构成旷工的行为。
一、关于员工与公司劳动合同解除时间的问题
法律赋予劳动者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员工以公司恶意克扣工资,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员工屯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2月1日解除(员工解除决定中要求的办理交接的时间)。
二、公司是否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首先,公司依据员工所在部门内部的约定,扣发员工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应当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公司扣发工资系违规行为。
最后,虽然公司在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将扣发的工资补发给了员工,但并不能以此认定公司扣发工资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也不能视为已及时足额向员工支付了劳动报酬。
因此,由于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形,应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三、关于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办理失业保险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问题
因为上述行为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和员工,收缴单位是行政职能部门。公司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是否违背行政法律、法规,其法律关系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不予处理。
案件来源:(2018)川01民终11879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在公司扣发工资在先的情况下,员工不仅有劳动关系的解除权,并不受提前30日通知的限制
本案中,员工1月29日发出通知,让公司安排其在2月1日办理交接,并没有交代是否办理了交接,法院就据此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月1日解除了。
二、公司就算是有规章制度以管理员工,也绝不能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法律赋予公司以规章制度进行自主管理的权限,但这种权限也受到很多限制。要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就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可以作为法院审理依据的公司规章制度 |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 |
已向劳动者公示 |
其中,经民主程序制定以及已向劳动者公示,都需要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各位HR在制定和公布相关制度时,一定要注意留下相关会议纪要、邮件往来记录,有关人员签字等书面证据。
本案中,公司据以扣发工资的制度,以上三项条件均不符合,法院不认可也是理所当然。
三、次月补发扣发的工资也不能免除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本案中,公司虽然于次月补发了上月扣发的工资,然而也于事无补。员工在公司扣发工资后,及时离职并提起仲裁的一系列操作简直……
这也提醒公司,在现在的形式下,公司不再是绝对的强势方,员工也不是绝对的弱势方,公司一旦发生诸如扣发工资等的违规情况,一定要在员工提出离职之前进行补救,否则就是永远也洗不白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了。
在越来越多的员工权益受到损害,采取的措施越来越6的情况下,公司也一定要增强相关法律意识呀!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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