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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公司辞退旷工员工不可不知的操作

发布时间:2018-11-14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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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一、基本事实:


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为成都市,但员工实际工作地点为彭州市,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公司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或地点,也未写明可以调岗的情形。


员工称:公司未与员工协商,将员工的工作地点调整到温江,员工拒绝调岗而不上班,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称:公司并未调整员工工作地点,而是员工拒绝来公司上班,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诉求:


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主要证据:

工资发放明细、公司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


三、公司辩解:


公司并未因其拒绝调整岗位而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是未按照工作流程报到,经催告仍不来上班,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不应支付任何赔偿。


主要证据:

公司规章制度。



裁判结果


公司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件来源:(2017)川01民终6573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


本案中,虽然员工未提交证明,公司将其工作地点进行了调动,但是,无论员工是否提交了被辞退原因的证据,公司均应当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提交证据。


公司称员工未按照工作流程报到,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然而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是经法定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告知,以及辞退员工的处理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


因为据以辞退员工的规章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就存在缺失,所以,法院就没管到底是因为什么解除的劳动合同,直接就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关涉劳动者重大劳动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告知劳动者。


所以,在此提醒HR们,应重视规章制度内容、适用程序的合法性,避免因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具有程序瑕疵,影响公司应当依法享有的管理权、自主经营权。


相关法条:


一、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公司制定规章制度需遵守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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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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