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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见不散!
一、基本事实:
未毕业大学生于2015年3月到公司实习,待遇为1500元/月,另有200元/月的生活补助费。
2015年7月1日,该实习生毕业,未向公司提交毕业证书,待遇未发生变动。
2015年8月,实习生发生工伤,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随后,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公司对实习生一次性补偿80000元,此后实习生及其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公司责任,之后实习生产生的任何情况都与公司无关。
二、员工诉求:
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主要证据:
毕业证。
三、公司辩解:
公司并不知道该实习生具体毕业时间。而且即使取得毕业证,并不能将“实习目的”自动转化为“就业目的”,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确认双方从2015年7月2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来源:(2016)川01民终7991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实习生”是否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以公司是否知晓“实习生”已毕业,或者公司对“实习生”的身份定位作为判断依据,而应看双方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应从主体资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这三个方面来综合判断。
一、关于主体资格
本案中,“实习生”已年满十八周岁,并于2015年7月1日毕业。在取得毕业证书时,“实习生”在客观上已不是在校生,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
二、关于接受公司管理的认定标准
“实习生”于2015年7月1日毕业后,继续向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管理、公司对其进行考勤、公司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其提供的劳动也系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就足以证明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因此“实习生”毕业后,即使公司不知其已经毕业,也应认定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三、为什么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员工还是可以告公司呢?
有的HR看到这里是不是突然反应过来,他们之间不是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员工不能再找公司麻烦吗?怎么法院还会受理这个案子呢?难道《协议书》对员工没有约束力吗?
其实并不是《协议书》对员工没有约束力,而是《协议书》仅对员工受伤后,公司对员工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的约定,并没有约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所以员工会请求确认双方还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呀!
所以,要提请各位HR注意的是,签类似协议的时候,如果你们的目的有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协议的第一条就要写明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某年某月某日解除了!否则这份协议对于HR们的预期会大打折扣!
另外,一定要留意公司实习生的毕业日期,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购买社保公积金,否则小心“实习生”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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