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三9点 学习人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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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三九点,道远法务案例分享
我们不见不散!
一、基本事实:
2010年,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公司聘请王某作为车间主任,月工资1万元,合作年限为终身制,如果违约就支付对方2万元违约金。
2016年,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月工资为5千元。
后公司无故将该员工辞退。
二、员工诉求:
1、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2万元;
2、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主要证据:
1、《合作协议》;
2、《劳动合同》。
三、公司辩解:
员工主张的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主要证据:无。
公司不向员工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
案件来源:(2018)川01民终12393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双方第一份《合作协议》是什么性质?
因为《合作协议》中关于工作岗位、待遇以及工作年限的约定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法院认定,该《合作协议》是双方关于劳动关系的约定。
各位HR可看仔细了,不管你标题起的是什么,法官只对内容进行认定,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相关约定,就会认定为是“《劳动合同》”。
最近很多HR问我劳务合同的问题,在此统一回复:劳务合同同理。法官只会看你的内容,不会因为合同标题是劳务合同,法官就会把一个实质是关于劳动关系约定的合同认定为是劳务合同。
二、为什么公司不需向员工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因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签订在后,应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在《合作协议》中关于年限为终身制以及相应违约金的约定。因此,根据第二份《劳动合同》,因为终身制已经变更为一年期限,所以对于保障终身制的违约金也就失去了效力。
三、为什么公司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个就是员工自己不好好学习《劳动合同法》吃的亏了!
本来是公司违法解除的劳动关系,需要支付赔偿金的,也就是经济补偿金的双倍的,但是员工错误地要求公司只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当于是自己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因为两项请求的性质不一样,因此,法院秉着不告不理的原则,驳回了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公司终于胜诉了,然而还是因为员工自己的错误胜的诉,如果遇到这种员工,各位HR应该会感到庆幸吧!
一、经济补偿金相关条款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赔偿金相关条款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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