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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入职资料表》也能视为劳动合同?(附成都地区二倍工资追溯时效图)

发布时间:2018-12-12 10:18
作者:四川道远人力原创

· 本文共计1400字,建议阅读时间4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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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一、基本事实


2016年4月,员工入职公司,由员工在《入职资料表》中填写本人基本情况,由公司填写:入职日期、职位、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2000元,转正工资为15000元。尾部有员工及公司总经理签字。


2017年11月9日,员工提起仲裁。


二、员工诉求


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主要证据:

银行流水。


三、公司辩解


员工在入职时填写了《入职资料表》,双方按照《入职资料表》约定的内容实际履行,该《入职资料表》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故《入职资料表》应视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主要证据:

《入职资料表》。


裁判结果


仲裁:公司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因《入职资料表》已具备了劳动合同的要件,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应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无需支付员工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因《入职资料表》只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根据法律规定,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在《入职资料表》约定的3个月到期后,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应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案件来源:(2018)川01民终13644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


一、成都地区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追溯时效的规定


关于成都地区二倍工资差额的追溯时效,很多HR都搞不明白,确实是计算方法有些复杂。



如上图所示,员工入职的第1个月,是给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缓冲期,在第1个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会因此承担责任。


然而从入职的第2个月起,如果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计算为期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了。


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叫法,是因为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要给予员工双倍工资的,但是因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已经向员工支付了工资,因此,公司在“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期间”应支付的就是双倍工资与已支付工资的“差额”了。


虽然法律赋予了员工该项权利,但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如果员工没有及时提起仲裁的话,那么相应的补偿也会随之减少。


具体补偿是从员工提起仲裁的次日倒推一年为计算的起点,从这个起点再计算至二倍工资差额期间的终点,就是公司实际需要支付给员工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了,也就是上图标红的时间段。


二、关于本案一波三折的《入职资料表》


在仲裁阶段,仲裁委不认为《入职资料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而两审法院则都认为《入职资料表》因为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必要条款,是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只是一审法院并没有考虑到《入职资料表》只写了3个月试用期的情况,二审法院对此予以了纠正,认为《入职资料表》仅能视为为期3个月的劳动合同。


所以各位HR,如果某天发现因为工作上疏忽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先不要方,找一下有没有类似的,有劳动合同基本条款的资料,也许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法条


一、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关于二倍工资差额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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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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