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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话说,这分公司是个酒店,员工是酒店总经理助理,并在与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服从酒店根据其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因素调整其工作岗位、工作职责等。
后因酒店经营困难,酒店所在总公司作出了将酒店各职务的任免权收归总公司的决定,并通知该员工因其个人能力与酒店总经理助理职务要求不匹配,免去该职务,调至总公司财务部工作,具体岗位为会计。
二、员工诉求:
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主要证据:总公司作出的《酒店工作人员职务任免通知》
三、公司辩解:
酒店作为分公司,实际已经没有继续经营,酒店人员已经在逐步减少,因此酒店调整员工的岗位具有合理性。
主要证据:社保缴纳证明。
法院: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来源:(2018)川01民终10893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员工服从公司对其进行工作调配”是否无效?
本案中,员工与酒店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服从酒店对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变更。这并不是一条无效的条款,但其仅限于对员工在酒店内部,也即分公司内部的岗位进行调整。
而本案中的岗位调整,是将员工从酒店调整到总公司,因这一调整超出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调整范围,法院认为这一调整系实质变更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所以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由新的用人单位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法院判决酒店方的做法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在集团公司里,很多HR会犯一个错误,就是认为咱们实际上都是在为总公司工作,没必要进行区分。但是,公司的的想法却一遍又一遍地被现实打脸。
有些员工跟总公司签了合同后被调去分公司工作,或者在分公司签了合同调去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工作,HR认为都是一家公司,就没有另签劳动合同,最后员工去告分公司,让分公司支付没有跟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这种总分公司不分你我的用人行为很普遍,但其实存在很大隐患。
在此提醒各位HR,员工在哪个公司工作就需要与哪个公司签合同,就算公司内部是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关系也必须要履行相应的手续,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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