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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法院怎么认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发布时间:2019-01-23 09:51
作者:四川道远人力原创

· 本文共计1300字,建议阅读时间5分钟 ·





案情介绍


一、基本事实:


员工于2017年3月开始在公司工地从事电气安装维护工作。因公司与工地距离较远,因此公司要求该工地的项目经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工资也由项目经理以现金形式发放。

但项目经理并未将劳动合同交员工签字,而是自行签署就交还给了公司。

后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公司承担了治疗费用,并在与员工签署的《补偿协议》中写明:公司按正常工资、奖金补助、加班工资等收入结算员工住院治疗期间的工资。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后,双方不得以同一事实与理由要求对方承担任何责任,不得提出任何纷争。


二、员工诉求:


要求公司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

主要证据:《补偿协议》


三、公司辩解:


员工是经工友介绍到工地上班,公司未对其面试,公司是临时用工,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不是劳动关系,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公司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案件来源:(2018)川01民终12560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


一、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本案中,公司称与员工并非劳动关系,但是从不同角度来看,公司和员工都符合了劳动关系的要件。


第一,公司有让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意愿,只是因项目经理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不是由员工本人签署。

第二,双方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所规定的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要素:主体适格、接受管理、劳动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第三,公司在《补偿协议》中载明按正常工资、奖金、补助、加班工资等收入结算员工在岗工资和住院治疗期间工资。该条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的组成形式。

第四,公司在员工受伤后配合进行工伤认定,也应视为公司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可。

如果公司与个人建立劳务关系,那么切记千万不可对提供劳务的个人进行管理。


二、公司都犯了哪些错误?


第一,劳动合同管理有漏洞。项目经理将签好了的劳动合同交给公司,公司就信任了这份劳动合同是员工所签,最后却由公司承担项目经理的错误。

第二,《补偿协议》坐实双方劳动关系。公司与员工所签的《补偿协议》不仅未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反而坐实了公司给员工发放的是劳动报酬而非劳务报酬。

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纠纷是可以在事件发生之时解决的,但是由于公司没有认识到用工风险,或是没有重视用工风险,导致在能防范的时候未做防范,能收集证据的时候没有固定到有利的证据,导致公司最终败诉,在此重申,希望HR们都能够充分警觉相关用工风险。



相关法条


关于认定劳动关系的规定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答复》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标签: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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