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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员工否认工资数额及工作职责,公司如何招架?

发布时间:2019-03-06 14:09
作者:四川道远人力原创


案情介绍


一、基本事实:


员工主张其2015年9月入职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2300元,转正后工资3300元。


2016年9月,公司经理出具《说明》,载明员工于当日离职,公司将在9月12日将钱款结清。


二、员工诉求:


1、试用期工资为3300元,并非2300元,公司应向其补付3000元。


2、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300元。


3、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3300元。


主要证据:公司经理出具的《说明》、银行流水证明。


三、公司辩解:


1、员工所称试用期工资为3300元没有事实依据,公司已按时足额支付员工试用期工资每月2300元。


2、员工在公司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就是负责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员工,公司不应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3、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协商过程中没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约定,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依据。


主要证据:无。


裁判结果


1、公司主张员工试用期工资为2300元,但并未提交员工签字的工资表等予以证明,因此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认可员工的试用期工资为3300元的主张,公司应向员工支付3000元以补齐试用期工资3300元。


2、公司主张员工担任人事管理工作,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6300元(3300元×11个月)。


3、公司主张员工系自行提出离职,员工主张系因公司拖欠工资导致其被迫离职,但双方均未就离职原因举证证明,应视为由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3300元。


案件来源:(2017)川01民终12093号


律师说法



一、试用期工资应如何认定?


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工资金额,应由公司举证证明。因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本案中,公司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工资,且从未让员工进行签字确认,公司举示不出相应的证据,故而承担不利后果,法院确认了员工主张的试用期工资。



二、员工从事工种应如何认定?


公司主张员工从事的是人事管理工作,因此应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责任,但同样没有举示证据证明,法院并没有让员工举证证明自己从事的工作,再一次确认了员工提出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



三、离职原因如何认定?


双方对离职原因各执一词,员工也未就此举证证明,法院直接认定视为由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判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相关提示


从此案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公司的举证责任确实很重,这就要求公司在日常管理工作方面不要让员工有机可乘,不要指望员工在庭审中会承认什么。


根据本案员工给公司挖的坑,总结如下几条经验:


1、工资条尽量让员工签字确认,对决定工资数额的绩效考核表等文件也需要让员工进行确认,以免员工日后翻脸不认人。


2、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员工因为具有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对此类员工提出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当然公司也需要举证证明员工工作职责,如岗位职责表、由其签字的文件等。


本案中,公司或许认为对于工作内容和职责员工没有可抵赖的余地,或许是因为管理混乱确实没有相关证据,总之员工直接否认了公司对于自己工作职责的主张就躺赢了。


3、本案公司对于员工的离职只出具了一份《说明》,但没有说明任何关于离职的缘由,法院就根据这一纸说明判定是公司主动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在此建议尽量在离职证明等文件上注明员工的离职原因,并将相应补偿或赔偿以及工资支付写清楚,以免后患!


相关法条


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ND

标签: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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