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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员工于2014年9月入职A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
2015年11月,员工服从调动进入B公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6年10月,员工离职,并申请仲裁。
二、员工诉求:
判令B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三、公司辩称:
员工于2014年入职A公司时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只是临时协助B公司工作,劳动内容与之前并无二致,因此员工与B公司并非劳动关系,B公司不应支付员工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
B公司向员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件来源:(2017)川01民终12352号
现实操作中,很多公司会因为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关联公司内部调动,有的HR会认为反正都是给同一个老板工作,而且劳动合同重复签订反而不便于管理,就忽略了劳动合同的问题,结果留下了很多劳动纠纷的隐患。
在关联公司内部调动员工,在当时看来是一个很自然而然的事情,员工大多也不会有什么异议,但是公司和员工之间相爱相杀的劳动关系一旦出现了裂缝,就会涉及到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首先,最突出的就是二倍工资问题。两个公司就是两个法人、两个主体,不管公司之间有多么深厚的联系,甚至只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操作,也会被员工告到支付二倍工资。
其次,员工从A公司调动到B公司,相当于是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再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调动是公司的决定,并非员工主动离职,那么离职补偿金总要给员工算的吧。
法律规定,劳动者非本人原因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新老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这条规定的目的就是在于当员工被动失去工作时,确定员工的工作年限,以便计算经济补偿等事项,但是并不是说对相应情形下,新的公司就可以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了。
即使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都没有实质变动,也不能因此免除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公司法人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一、《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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