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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2016年5月,公司作为甲方与某个人承包方乙方签订《幕墙现场制作安装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公司将某生态城幕墙制作与安装部分等工程内容发包给个人承包方。
由该个人承包方自行招聘工人进行施工,及时向工人支付工资,如果存在承包方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公司有权停止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情况严重,甲方有权马上解除合同,相应的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公司还有权向承包方追索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2016年9月,工人经人介绍到承包方的工地上工作,承包方为工人出具的工资结算单载明工人上班92天,应付工资23920元。
但承包方并未支付工人工资,工人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资,未要求承包方支付其工资。
二、员工诉求:
判令公司向其支付工资23920元。
三、公司辩称:
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承包方,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用工责任承担的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承包方未向工人支付工资,公司与工人之间并未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因此不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法院:
公司向员工补齐拖欠的工资。
案件来源:(2018)川01民终16203号
一、公司与工人之间有没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员工提出仲裁时并未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因此法院秉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并未对此问题进行评析及认定。
法院认为,公司应承担支付工人工资的责任并非基于公司、工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在与否与公司是否需要向工人支付工资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相互间的认定是分离的。
我认为,工人与公司是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因为公司委托承包方完成施工,并向承包方支付施工费用,工人系为承包方提供劳动,公司并未对工人进行管理,因此,公司与工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为什么没有劳动关系公司也应向工人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个人承包经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发包方是找的个人进行承包经营,那么劳动者就有权选择向发包方或个人承包经营者主张权利,发包方或个人承包经营者均应向劳动者承担全部责任。至于发包方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内部责任分配问题,则由其自行协商处理。
上述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因公司与承包方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而免除,也不以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为前提条件。
这条规定是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作为最弱势的一方,一旦发生个人承包经营者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况,有权要求发包方向其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作为发包方的公司,切记在寻找承包方时应审查对方的法人资质,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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