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远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合法开除员工!调岗HR需要注意这几点……

发布时间:2019-04-24 10:06
作者:四川道远人力原创

· 本文共计1664字,建议阅读时间5分钟 ·




案情介绍


一、基本事实:


员工于1999年7月入职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岗位为行政管理,同时约定:“公司因集团发展布局及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跨国家或地区变更工作地点(或多个地点),不视为公司违反合同”


2016年10月,公司口头通知将对员工进行调岗,将员工的岗位调整为同一厂区安全巡查稽核管理岗。员工不服调岗通知,于工作时间脱岗达157分钟,公司据此记大过一次。11月及12月先后四次拒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公司再记大过两次。随后,公司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决定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于2016年12月2日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员工诉求:


判令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34万余元。


三、公司辩称:


公司调整员工岗位系因公司业务受淡旺季影响,对部分员工均进行了调岗,并非针对该案员工一人,且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员工不服从公司调岗的正常工作安排,已在同仁中造成较坏影响,公司以此为由记大过并给予开除处分,均系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合法有据,无需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公司不支付员工赔偿金。


案件来源:(2017)川01民终11952号


案情解析


一、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调岗?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其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因此,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进行调岗


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对调岗进行了约定,员工主张该约定为“霸王条款",属于无效,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应为有效。


二、怎么调岗合法合理?


用人单位应在合法合理的范畴内谨慎行使调岗权利。即便在双方有约的前提下,用人单位调岗行为仍应满足以下几项条件,方能得到支持:


第一,调岗理由必须充分合理。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劳动者能力不胜任才可进行调岗。本案中,公司的经营具有明显淡旺季特征,因此根据淡旺季的生产需要进行调岗具有合理性。


第二,岗位的转换必须充分合理。调动前后的岗位应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或是劳动者基本能胜任。本案中,员工完全能够适应新的岗位,调岗行为应属合理。


第三,调岗前后的工作地点应基本一致。至少应在同城范围内,以满足劳动者的生活利益与社会关系的需求。本案中,员工调岗前后的工作地点在同一城市,同一厂区,同一部门,公司的调岗行为对员工的生活并未造成不便。


第四,调岗后薪资水平基本保持不变。保证劳动者预期可得利益不受损害。本案中,员工的薪资待遇在调岗后并未发生变动。


第五,调岗不能带有惩罚性和侮辱性。如故意将与劳动者年龄、学历背景、个人能力、履职情况完全不匹配的岗位调整给劳动者,造成其身体、心理严重不适的调岗行为应被禁止。本案中,员工调岗前从事新人资料管理工作,调岗后从事安全巡查稽核工作,与其个人情况与能力匹配,并不带惩罚性和侮辱性。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调动员工岗位的行为既有双方明确约定在先,又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其调岗行为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而员工屡次不服从公司调岗的工作安排,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有权对其记大过,进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解除行为系合法解除,无需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条


一、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文章由四川道远人力原创(www.cdhro.com),转载请注明

标签:劳动案例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

版权所有© 四川省道远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蜀ICP备07505836号-1    技术支持: 竹子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