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远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社保补助纳入工资,仍要支付经济补偿丨案例

发布时间:2019-07-03 10:21
作者:四川道远人力原创

· 本文共计1526字,建议阅读时间6分钟 ·




案情介绍



一、基本事实:


2009年1月,员工入职公司从事门店销售工作,当月公司向员工发放了工牌。


2014年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资组成为底薪1300元+社保补助500元+销售提成+未休年休假补贴,员工离职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为2700元(包括社保500元)。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约,员工继续在公司工作。


2016年4月,员工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在工作中玩手机,态度恶劣不接受处罚,且不服从管理擅自离店等。


后员工离岗,未再到岗工作,公司也未做出任何安排。


2016年4月底,员工以公司未依法购买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申请仲裁。


二、员工诉求:


1、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万余元;


2、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三、公司辩称:


1、双方续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因管理不善而未找到。


2、公司与员工就社保问题进行过协商并达成一致,员工已在其他单位缴纳了社保不愿意转至公司,所以由公司每月向其补贴500元。未为其缴纳社保的责任不在公司,员工无权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系擅自离岗、无故旷工,属自动离职,公司亦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

1、公司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0236元,发放的社保补贴作为计算工资的基数;

2、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案件来源:(2017)川01民终7701号


案情解析


一、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底薪+社保补助为准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司主张双方续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而关于管理不善,劳动合同未找到的陈述,反而印证了公司未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公司应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而对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法院认为应以底薪1300元+社保补助500元为准。因为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系公司法定义务,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公司与员工协商以发放现金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相关的约定属于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所涉“社保补助”应视为公司支付员工的工资,并计入工资标准。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的双倍工资为1800元/月×7个月零19天=14172.92元。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以平均工资为准(也包含社保补助)


本案中,公司未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属实,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定情形。


公司主张员工系自动离职,然而员工因违反管理规定擅自离岗后,公司对员工既不按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也不重新为其安排新的工作岗位,直至4月底员工以公司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因此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而相关经济补偿亦将社保补助500元纳入计算标准,为2700元/月×7.5个月=20250元。


相关法条


一、用工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版权声明:道远人力(www.cdhro.com)所有,转载请注明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

版权所有© 四川省道远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蜀ICP备07505836号-1    技术支持: 竹子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