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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怎么赔?丨案例

发布时间:2019-07-17 16:30

· 本文共计1150字,建议阅读时间5分钟 ·





案情介绍


一、基本事实:


员工于1994年3月进入公司工作,担任采购业务员,主要负责公司的配件采购,并联系供应商开具增值税发票,移交给财务处理。


2014年初,公司发现员工经办的增值税发票存在遗失及过期问题,员工随后就该问题向公司提交了书面检查报告。


2014年3月,员工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行离开公司。公司在对员工办公桌进行清理时,发现其经手的增值税发票还有过期及遗失问题。


因员工工作疏忽,造成多张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公司直接损失税额抵扣款15万余元,于是公司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二、公司诉求:


要求员工赔偿公司税额抵扣款损失15万余元。


三、员工辩称:


公司与员工地位不平等,公司将责任全部强加给员工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员工的工作是采购员,在采购过程中只是根据工作习惯将增值税发票顺便带回交给财务,其不是工作职责范围。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属于公司管理上存在漏洞,没有专人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导致存在采购员交不出发票的情况,因此,员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员工承担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损失155301.84元20%的赔偿责任31060.36元。


案件来源:(2015)成民终字第1405号


案情解析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可见,如果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本人过错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


在本案中,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有联系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收到的发票移交给财务处理的义务。因此,因为员工本人的原因没有及时移交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税款损失,符合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员工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员工仅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工作中的一个环节,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认证抵扣的损失有移交迟延的因素,但是更主要的是公司在办理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中的规范性缺失造成的,因此员工的赔偿责任应与其过错行为的原因力相当。也即,因为公司对员工负有管理的责任,所以公司不能将损失全部转嫁给员工。


最后,法院根据员工的过错程度,行为的原因力以及赔偿能力等,酌情确定员工承担15万余元损失的20%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一、因员工自身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对公司与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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