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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统筹安排了年休假,员工竟然不承认丨案例

发布时间:2019-07-24 11:04
作者:四川道远人力原创

· 本文共计1482字,建议阅读时间6分钟 ·





案情介绍


一、基本事实:


员工于2008年5月进入公司工作,在生产岗位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员工每年享有5天年休假,而公司每年在春节期间的放假时间都超过法定时间,并于《春节放假及相关事宜》的通知中载明:公司春节期间超出法定节假日的假期作为员工的年休假。

后因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员工辞退后,员工提起仲裁。


二、员工诉求:


要求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三、公司辩称:


公司春节放假时间超过法定时间,其中超出法定节假日的假期作为员工的年休假,并且公司未扣发员工春节期间的工资,故员工已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不应再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公司不向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件来源:(2017)川01民终1701号


案情解析


一、公司统筹安排年休假合法吗?


很多公司会在春节期间集中给员工放长假,公司会认为其中超出法定节假日的时间自然就是员工年休假的时间,但事实并非如此。


如果公司要仲裁或诉讼时得到仲裁委或法院对该部分时间为年休假而非其他福利性休假的支持,那么公司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实践中,公司仅提供放假时间以及未扣发相应工资的证据不足以让法院认定该放假时间系为年休假,而最终导致公司另外还需要向员工额外支付年休假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公司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本案中,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在春节放假的时间为20天,其中年休假5天,多余天数用于加班调休。


首先,涉案公司统筹安排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其次,统筹安排的年休假也得到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也即考虑了职工的意愿。最后,公司在春节放假通知中明确写明了放假期间包含了年休假的时间,全体员工均知晓这一安排。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以及员工的实际情况,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因此,公司如果需要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切勿疏忽以上步骤的操作以及相关证据的保留。



相关法条


一、年休假应按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二、公司可统筹安排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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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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