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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困难,可否约定延期支付工资?丨案例

发布时间:2019-07-31 11:41
作者:四川道远人力原创

· 本文共计1331字,建议阅读时间5分钟 ·



案情介绍


一、基本事实:


员工于2013年7月进入公司工作,2013年10月起,公司向员工发送若干电子邮件,称公司经营困难,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并告知了延期发放时间。员工对于告知的电子邮件没有回复,公司也没有按照电子邮件所载延期发放的时间支付工资。


直至2014年3月,员工与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并领取离职证明。

随后,员工提起仲裁。


二、员工诉求:


1、要求公司支付其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工资;

2、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6000元。


三、公司辩称:


1、员工系主动离职,且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2、员工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公司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而公司是因出现严重经营困难,无力按时支付工资,不存在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形,因此不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公司向员工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6000元。

案件来源:(2014)成民终字第5088号



案情解析


一、公司是否可以延期支付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可知,如公司可以因经营困难延期支付员工工资,但前提是需要工会同意。


本案中,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延期支付工资的情况已征得本单位工会或所在地工会的同意。且因公司连续多月未向在此期间正常工作的员工支付工资,该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员工的正常生活,故员工有权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而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因公司“无故拖欠”工资所致,因此无论是否系员工主动离职,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均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公司与员工约定延期支付工资是否可行?


工资为员工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而劳动法作为社会法,不同于普通民事法律行为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规定工资按月支付是具有法定强制性的,因此由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支付标准和期限的做法是无效的。



相关法条


一、《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第四条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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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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