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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给加班工资,员工可以解除合同要补偿金吗?丨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28 14:29
作者:四川道远人力原创


· 本文共计1412字,建议阅读时间6分钟 ·




基本案情


刘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从事秩序维护员工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后刘某与公司就加班工资的问题发生矛盾,协商无果后,刘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载明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


随后,刘某提起诉讼。


一、员工诉求


1、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2、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公司辩称


1、刘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求已过仲裁时效;


2、公司未安排刘某加班,故无需支付刘某加班工资;


3、是刘某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1、公司应向刘某支付加班费共计4810.78元;


2、公司无需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解析


1、加班时间如何确定?


采用标准工时制的公司,应保证员工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如果公司要求员工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应按照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给予相应的加班费;如果公司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对于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公司,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本案中公司主张刘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已经经过,故公司无需再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该观点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认为加班工资应当适用一年普通仲裁时效规定,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班且用人单位未发放这部分额外报酬即起算仲裁时效期间。故法院对于刘某主张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加班工资没有支持。


因此,当员工索要加班工资时,公司应注意考察其索要的加班工资的期间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


3、员工可以以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刘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因为他认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员工以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明确将“劳动报酬”和“加班费”分别单列,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费,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故公司未支付加班费的,员工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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