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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未休满20天的护理假工资如何赔付

发布时间:2019-10-23 16:39

· 本文共计1263字,建议阅读时间5分钟 ·

法务周报

护理假的坑,你说坑不坑


   

说起产假大家心里都门清,这护理假的坑不知道各位HR是不是已经一只脚进去了。本周周报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护理假的相关规定


举个栗子


马某于2010830日入职J公司工作,2014929日,J公司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马某担任为项目副经理一职,月基本工资为2500元,岗位工资为2500元,职务工资为1500元。2016118日,马某妻子生育小孩后,实休护理假5天,其余15天正常上班。后因与J公司发送劳动纠纷提起劳动仲裁,J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诉求

1、支付护理假加班工资3000元

2、支付2017年8月工资3450元


法院判决

1、判决J公司支付马某护理假加班工资3000元

2、判决J公司支付马某2017年8月工资3450元


案例来源:(2018)川01民终6028号

律师说法


法定的护理假有多少天?未休满护理假工资怎么付?

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在四川地区男方的护理假有20天,如果员工按照规定休满了20天的护理假,那么用人单位只需按照该员工正常上班的工资支付即可。

但若员工未休或者未休满20天的护理假,根据本案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认为J公司应当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即6000元/月÷30天×15天=3000元。显然法院在这里将马某未休的护理假视作休息日,认为J公司应该在原有工资的基础上再支付一倍工资给马某,马某在护理假上班的行为视为休息日的加班行为。


公司能以员工未办理交接手续拒付工资吗?


不能!

在本案中,马某于2017年8月在J公司处工作了23天,但J公司认为马某在这段期间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所以J公司不应向其发放工资。但法院认为马某在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工作交接问题不应当作为不发放工资的理由,故J公司应按马某实际工作天数向马某发放工资。


小编在此提醒,对于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员工,公司切不可轻易的拒付工资或者拒开离职证明,这都会在劳动纠纷发生时将自己置于被动地位。对于拒绝办理交接手续的员工,公司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如果员工的这种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可向员工索赔。

相关法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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