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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见了“高以翔”,还看见了第三方责任人导致的工伤

发布时间:2019-12-13 10:34
作者:四川道远人力原创

· 本文共计1634字,建议阅读时间10分钟 ·

法务周报

我们从来都不是看客


   

高以翔事件正在网上持续发酵,但热度相比前几天也有了些许消退。这个新闻刚刚爆出时,相信大家悲痛之余还有惊讶,一个年轻的生命骤然离开,还是以这种方式:

凌晨录制高强度节目、事前签订的免责协议、节目录制现场是否配置了医护人员的未知、延误黄金抢救时机、事发后某电视台不走心的声明……种种关键点激起了众怒,网上骂声一片,直指某台,明星们也群起主张降低工作强度,声明演员是高危行业,要求降低工作时间。

但细细想来,哪个行业都可以成为高危行业,工伤的发生从来都不是少数,因第三方责任人导致的工伤亦然,它与我们息息相关。

我们,从来都不只是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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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事件中,某电视台的种种行为多多少少地导致了高以翔的死亡,我们假设高以翔与其公司是劳动关系,假设某台对其死亡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这个事件在本质上就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工伤(工亡),那就与我们接下来要讲的案例十分相似了。


举个例子


基本案情

赖某是H公司的员工,2014920日,赖某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与重型货车相撞,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赖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2014122日,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赖某为工伤七级伤残。

第二次伤残等级鉴定后,赖某申请仲裁,要求H公司进行工伤赔偿。

H公司辩称,案外第三人已对赖某进行了侵权赔偿,该赔偿款应从H公司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予以扣除。


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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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案情关键点

那么到底员工因为第三方责任人的原因导致工伤,获得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后,还能获得工伤赔偿吗?


答案是可以的。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这两种赔偿的性质就不同

工伤赔偿侧重对员工的保障,侵权赔偿侧重对侵权人的惩罚,所以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即用人单位和侵权责任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可以从中扣减。


所以侵权赔偿并不能免除工伤赔偿的责任,大家不要再混淆了哦!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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