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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于2013年1月入职某加工厂,加工厂未依法缴纳社保。2013年8月,文某在工作室受伤,
后鉴定为十级工伤。2014年1月,文某向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
裁,要求加工厂按照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支付其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
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本案最终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因加工厂未依法缴纳社保应该赔偿劳动者工伤损失没有争议。
但在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就文某工资数额产生较大争议。
加工厂提供了文某2013年的工资表,拟证实文某受伤前七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500元/月;
文某主张其工资收入实际为4500元/月。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加工厂提供了由文某签名的工资表拟证明工资为1500元/月。
文某为证实其工资数额,提交了本人及同事余某、何某的银行工资转账明细;
证人余某、何某、文某清、陈某四位证人的陈述,证明每月工资由两部分组成,
其中一部分由加工厂财务人员洪某转账支付,自2013年10月起工资分别转入农行、农商银行卡上。
法院经调查查明,文某与余某、何某的银行转账明细中工资发放时间一致。
加工厂虽否认洪某系其员工的身份,但根据文某清、陈某出庭作证证言,结合加工厂为洪某缴纳社保的事实,
可以确定洪某为加工厂员工。
工资拆分发放,劳动者在主张各项赔偿时涉及工资基数的,因工资通过现金或其他
不规律途径发放,难以举证其工资总额,最终裁决机构可能仅能以账面上发放的工
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同时可能因未依法缴纳个税而承担补缴及滞纳金的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因缴纳社保、代扣个税未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可能产生补缴、
滞纳金、行政处罚等;且工资拆分发放在计算相应赔偿时双方极易产生争议,
用人单位疲于应诉,不利于长期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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