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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说好一起省点钱,员工次次挖坑埋公司!

发布时间:2018-01-10 09:00


黄某2009年1月入职成都某公司销售小家电产品,公司未给黄某缴纳社保。黄某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社保补贴(500元)+销售提成等组成,通过银行转账发放。

2016年4月,因黄某在工作中玩手机、态度恶劣、不服从管理等原因擅自离店。随后,黄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将其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劳动者,违反其法定义务。2016年4月,黄某擅自离岗后公司对黄某未进行处理,直至黄某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才解除;故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审法院在计算经补偿金等各项补偿时,未将社保补贴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


黄某上诉称应将社保补贴500元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公司上诉称因黄某不愿转社保且双方协商一致后决定发放社保补贴,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未为黄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系查明事实。根据黄某向公司提交离职书及向仲裁委提请仲裁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但本院认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基于何种原因,用人单位、劳动者协商以发放现金形式代替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为法律所不允许,应属无效。因此,本案所涉“社保补助”应视为公司支付黄某的工资,并计入工资标准。


员工:

无法从社保基金享受社保待遇;无法享受与社保挂钩的政策(如购房、入户、购车等)。

公司:

员工有权要求补缴社保及可能因此产生的滞纳金、行政处罚;赔偿员工无法享受的社保待遇,如频发的工伤赔偿;(员工以未缴社保辞职)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没有争议,无效。有HR表示不服,经双方协商一致,法院凭什么说无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社保缴纳义务人,二者均应依法将各自承担的社保费用缴付给社会保险基金。

不影响他人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放弃权利,但义务不允许自行协商弃置。举个通俗的例子,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父母,即使协商一致也不允许遗弃孩子。


⑴.北京支持经济补偿金:以客观是否缴纳作为判断条件,即使劳动者提出仍不能免除经济补偿金。

⑵.浙江、江苏不支持经济补偿金:基于诚信原则,不允许劳动者出尔反尔。

⑶.广东部分支持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反悔并明确要求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的,支持。




把劳动者应配合缴纳社保作为其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之一,不配合缴纳社保的予以解除。

HR在反馈风险后,用工部门及公司仍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劳动者出具书面不愿缴纳社保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劳动者要求补缴或经济补偿金等风险;如不幸发生工伤等重大损失的。





标签: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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