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News
以往每年,一般在二月左右的时候都会发布一则公告,提示参保单位:若你单位如有需要补缴上年社保的(包括往年的),得抓紧时间在本月内处理完缴费,否则从4月开始,再来操作补缴上年社保的时候,就会强制性多征收一笔滞纳金了。
因疫情原因,川人社发(2020)1号文,允许参保单位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所以2020年没有发布公告,对跨年补缴的也没有征缴滞纳金、利息。
现在公告出来了,参保单位注意了哈!
你单位若有需要补缴上年社保的(包括往年的),得抓紧本月内处理完。
而且,特别注意:必须在本月内完成缴费(是缴费必须到达员工账户才算哈!)
后果:如果,你有拖延症,把这跨年补缴的一旦拖到下个月再去缴费,就会增加一笔“滞纳金”了哦!
毕竟《社保法》是在那儿立倒起在的哈!
这“滞纳金”是咋算呢
从欠缴开始算,每天万分之五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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