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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1 16:50
作者: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21〕46号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增强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22号)转发你们,经请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对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以工代训政策方面

(一)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14号)的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1年12月底,年底前受理、审核并完成补贴发放,各级经办部门应根据工作进度统筹进行安排。

(二)同一企业可累计享受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已申请了以工代训补贴的企业,新进人员或累计享受时间不足6个月的,可申请进行补领。同一劳动者在不同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补贴累计时间不超过6个月。          

(三)2021年中小微企业新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享受以工代训补贴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算。

(四)已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得享受补贴。企业申请补贴时应对信用情况作出承诺,各级经办管理部门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并在培训补贴审核拨付时一并进行公示。

二、企业职工培训政策方面

(一)由企业组织的各类企业职工培训,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的条件与标准直补企业,企业无需提供培训补贴发票。委托第三方培训的,承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只作为购买第三方培训服务的凭证与依据。

(二)由企业组织的企业新型学徒制、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企业职工项目制培训等通过校企合作方式进行的各类培训,企业无需提供全额培训补贴发票。企业和院校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后申领获得的培训补贴资金,可在符合相关法律制度条件下自主开支使用。建立专职导师队伍,企业遴选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内训师和导师,对承担师带徒、培训任务的,鼓励企业给予一定津贴补贴。

(三)在省内注册、且有跨市(州)分支机构的企业(含中央在川企业),其总公司或分支机构在成都市内,由总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组织,且全程在成都市区域范围内实施的企业职工培训,应在实际培训的培训所在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开班前的培训备案,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或培训项目。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申请时应提供总公司授权证明。

(四)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在完善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创新开展“行校企合作”,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培训班组织、项目申报和经费结算等参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9〕35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59号)文件执行。

(五)用人单位或培训组织方组织各类跨区(市)县的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可按规定向培训所在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六)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开展学徒制培训,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5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我市商业、服务业等其它职业(工种)类学徒培训班的,培训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其他政策方面

(一)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含生活费、交通费)范围,其中以城镇职工方式参保的参照企业职工纳入补贴范围,以城乡居民方式参保或未参保的参照就业重点群体纳入补贴范围。

(二)培训期间合理且符合规定的生活费、交通费等,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支出。

(三)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项目评审、承训机构遴选、培训过程监管、补贴资金审核,以及资金绩效评估、检查和审计等培训公共服务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范围。

(四)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强化培训补贴资金监管,切实履行职能、落实主体责任、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在制度上保障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和安全,对涉嫌违法违纪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及时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和纠正,并上报市人社局、财政局。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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