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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相关惠企政策助企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8 20:43
作者:成都人社局等

成人社办发〔2022〕31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财金〔2022〕11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15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稳岗返还预发放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22〕156号)要求,现就落实相关惠企政策助企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分别按0.6%、0.4%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规定基础上下调50%。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按上述政策核定和征收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二、落实服务业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一)稳岗返还条件及标准

服务业企业裁员率按不高于2021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以下的服务业企业的裁员率按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确定。稳岗返还标准以服务业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照大型企业30%、中小微企业60%的比例进行返还。

裁员率按服务业企业2021年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021年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平均人数比率确定。

(二)稳岗返还工作流程

服务业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按“免申即享”方式实施,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由市就业局、市人社信息中心根据返还条件,从市社保数据库提取企业名单,通过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3.0,比对2022年全省人社数据跨层级跨部门共享服务目录,筛选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范围的服务业企业名单,作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发放对象。市就业局及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参保关系,将稳岗返还资金直接拨付到服务业企业的社保参保缴费账户,由服务业企业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三)稳岗返还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营业执照上有“劳务派遣”“社保代理”“劳务外包”“劳务分包”等经营范围的服务业企业,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定就业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5号)附件1《关于发放2020年度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实施细则》明确的申报资料等事项,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其参保关系所在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资料申请稳岗返还。

在稳岗返还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情形,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不享受2022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服务业企业对其享受稳岗返还有异议的,可向其参保关系所在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申请复核,经复核无误的,及时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

其他市场主体,根据国家新一轮稳岗返还政策文件规定,另行通知实施“免申即享”稳岗返还。


三、关于落实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纾困缓缴政策


   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企业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政策,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另行发文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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