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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过渡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1 18:58
作者:成都人社局、财政局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

  为统筹使用现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做好过渡期内(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国家、省上出台新的培训补贴政策为止)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过渡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50号)转发你们,同时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市有关培训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明确,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政策调整


  (一)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3号)、《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以工代训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127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134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1〕46号)规定开展的,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以工代训培训项目不再执行。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受理的,按原规定审核兑付;2022年1月1日起,以工代训政策不再受理。

  (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3号)中除就业困难人员以工代训补贴和困难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取消外,其他培训(补贴)政策继续执行。所需资金全部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1〕46号)中除以工代训政策外,企业职工培训等其他政策继续执行,但培训期间相关生活费、交通费等不再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四)市人社局、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文旅行业重点企业加强员工培训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2〕32号)、《关于支持文旅行业重点企业加强员工培训的补充通知》(成人社办发〔2022〕45号)规定的文旅行业重点企业职工项目制培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6号)中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不再执行。

  (六)除上述调整的政策外,国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出台的培训补贴项目及相关实施细则继续实施,也可根据工作实际由市人社局或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调整完善。


  二、工作要求


  (一)突出培训重点。各区(市)县要围绕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绿色低碳、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以及地方特色优势技能品牌定位和产业规划对职业技能培训的需要,创新开展区县品牌班、行业重点班和企业订制班等企业职工项目制培训,突出培训的“先进性、实用性、针对性”。

  (二)各区(市)县要做好培训需求收集、培训项目遴选及补贴资金测算等工作,统筹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切实做好过渡期内各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三)各区(市)县要建立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机制,及时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同时积极对接辖区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收集其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情况,汇总分析后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过渡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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