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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住房限购审核中有关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缴纳时间认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3 19:14

成住建防疫发〔2020〕28号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有关精神,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中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12号)相关规定,现就在住房限购审核中,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缴纳时间认定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3月底前购房时,因受疫情影响,提供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里未能正常显示2020年1月、2月、3月社保缴纳金额的,视为连续缴纳,其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二、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4月1日及以后购房时,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和经营主体未能按时缴纳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在3月底之内补缴社会保险的,参保职工个人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三、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和经营主体与市级或各区(市)县社保局签订缓缴协议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缓缴期间视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本通知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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