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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8)108号【政策解读版】

发布时间:2018-07-06 15:37

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8)108号


成都天府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参保人员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就医(以下统称异地就医)管理制度,适应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要求,保障我市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期异地居住或务工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应在参保关系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事前备案登记手续,办理时应提供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异地户籍、居住证或异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

(二)异地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异地务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体经商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证明材料。

二、随父母长期异地居住的本市户籍参保的学生儿童,应在参保关系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事前备案登记手续,办理时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户籍或出生证,以及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父母异地居住证或异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

(二)父母异地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父母异地务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体经商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证明材料。

三、参保人员需转诊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到成都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异地转诊事前备案登记手续或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和3个月内成都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到参保关系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转诊事前备案登记手续。异地转诊事前备案登记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满后如仍需继续异地就医的,应重新办理异地转诊事前备案登记手续。有效期自核准登记之日开始。

四、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或转诊备案登记后,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五、按照我市异地就医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和异地转诊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员未办理备案登记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办理了备案登记在备案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12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800元;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下降10%,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比例下降10%;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各缴费档次下降10%,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比例各缴费档次下降1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变。

六、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或转诊备案登记后,可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七、参保人员在异地刷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按国家和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相关政策执行。

八、参保人员出院时间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按原有规定执行;出院时间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后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过去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6日

重要关注点解读:

1、个体参保人员可以申报基本医疗异地备案登记(可代办);

2、随父母长期异地居住的本市户籍参保的学生儿童,应办理异地就医事前备案登记手续;

3、特别重点是:未办理异地医疗备案登记的,在2018年7月6日后出院的异地住院费可以报销了;只是起付线标准提高、赔付比例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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