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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5 11:26

各区(市)县医保局、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局:

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简称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共济功能,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18〕7号,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个人账户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在原支付范围基础上,可扩大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下列费用:

(一)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含挂号)、门诊特殊疾病(含定点药店)、住院、健康体检、非计划免疫接种、远程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需个人负担的医疗服务费用。

(二)在省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与疾病治疗和医疗康复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辅助器具等费用。

(三)在统筹地区内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照护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

二、个人账户划拨标准

(一) 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以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本人缴费工资高于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以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

(二)2015年6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以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本人基本养老金高于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以2015年5月本人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三)2015年6月1日后新增退休人员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以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本人核发的养老金高于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以初次核发的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个人账户划拨方式及划拨比例按市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0〕6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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