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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30 17:13
作者:四川道远人力整理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 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 号)(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 年 8 月 30 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 号)(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下属各分支网点受理、审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提取业务办理申请。


第二章    提取申请和提取审核


第三条 职工按照《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成都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以下简称业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提供资料真实、完整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办结。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职工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受理

时限;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向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未通过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告知职工;

(三)提取业务审核时,需核查有关事项的,应先进行预收件登记,并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因向民政、住建、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决定:

(一)提取原因不符合《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

(三)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登记且未解除的,预收件登记未解除的;

(四)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六)以购买写字楼、商住楼、办公、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名义申请办理提取的;

(七)职工及其配偶之间发生再交易住房买卖的。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如实填写《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附件 1)或《成都住房公积金非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附件 2)。申请信息应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信息一致。

第六条 申请材料属于业务表格、合同(协议)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证明材料的,应印章齐全且不得存在项目空白,有涂改处的,应加盖相关部门业务印章。

第七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一)有效期内;

(二)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记载内容前后一致;

(四)曾有系统登记的,相关内容与系统留存信息一致;

(五)进行联网查询验证的,相关内容与查询结果一致。

第八条 托管提取业务

(一)2012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不再提供《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托管通知书》(以下简称《托管通知书》)。

(二)《托管通知书》中记载的托管账户信息以及职工个人信息应和成都公积金中心系统登记信息相符;若职工名字、身份证号码、托管账户等信息内容有误,应由原转出单位出具更正证明或凭单位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更正,证明材料应有职工正确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托管账户职工因《托管通知书》遗失办理提取业务,应由转出单位出具凭证遗失证明(附件3)。

第九条 申请材料无法准确判别真伪的,业务窗口根据申请材料类别,按以下要求作对应核实:

(一)与公安部门核查个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和出境定居信息;

(二)与住建部门核查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信息、房屋买卖信息和住房大修信息;

(三)与民政部门核查职工婚姻关系,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情况;

(四)与贷款发放银行核实贷款发放、归还情况;

(五)通过川支付系统核实贷款发放、归还情况;

(六)与人民银行核实个人征信信息;

(七)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征收安置信息;

(八)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核实住房建造、翻建批准信息和规划信息;

(九)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离退休信息;

(十)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涉及非本地购房信息;

(十一)与社保部门、就诊医院和单位核实重大疾病信息;

(十二)采用函件形式商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异地公积金中心协助核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

第十条 提取业务可在中心任意服务网点办理,不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限制。

第十一条 除租房提取业务、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业务外,其他类提取业务可由职工本人委托配偶、直系血亲、单位经办人、他人代办提取业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办理提取业务时,提取资金应划入职工本人账户。办理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业务时,提取资金应划入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账户。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十三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一)身份证明: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和外籍职工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二)职工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的职工应提供本人

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第十四条 职工委托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原件:

(一)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材料;

(二)受托人是委托人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直系血亲关系证明。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医学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四)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职工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职工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出具时间,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提取人范围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1.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2.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成都公积金中心省级分中心及成都公积金中心石油分中心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还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3.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4.工作所在地证明应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代理缴存的,经业务窗口核实情况属实的,应由代理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1.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

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能够联网查询确认,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 30%(含)的,职工无需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须提供合同签约备案号)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提取金额超过购房款总额的 30%或职工对提取金额有异议或职工与非配偶的共有人共有产权份额的,应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应提供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

(2)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商品住房。

应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购房款票据,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由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能够联网查询确认,且提取金额不超过房款总额的30%(含)的,职工无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业务号)、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合同;提取金额超过购房款总额的 30%或职工对提取金额有异议或职工与非配偶的共有人共有产权份额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合同)。

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合同。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3)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再交易住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3.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4.购买征收安置房: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5.建造自住住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 C级或 D 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发票)。

(四)提取频次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含现房)的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 12 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3.购买政策性住房:应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4.购买征收安置房:应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自取得审批文件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五)提取金额

1.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增值税发票课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买卖成交价减去购买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3.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费用。

5.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第十六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1.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2.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工作所在地证明应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代理缴存的,经业务窗口核实情况属实的,应由代理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3.职工及其配偶婚前各自购买自住住房的,婚后可各自选择一套婚前购买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申请期限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偿还购房贷款满 12 个月(含)后申请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请应间隔 12 个月。还贷期间职工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五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无需间隔12个月。

(四)提取金额

1.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后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最近 12 个月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不超过已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

2.缴存职工婚前购房,婚后其配偶符合提取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大于账户余额且不大于未足额提取金额,不包括结婚证发证时间前产生的未足额支取部分。

(五)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住房贷(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最近三个月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有以下情况减少业务证明材料:

1.借款职工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无需提供全部业务证明材料。

2.职工贷款购买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或再交易住房,且贷款发放银行已纳入对外公开的《实现联网查询商业贷款信息的银行列表》,无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最近三个月还贷明细。(职工对联网查询的还贷金额有异议的,需提供最近三个月还贷明细)

3.2017 年 11 月 1 日后已办理过还贷提取业务的,再次以同一套住房办理提取时,可不再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再交易住房的为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贷(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 租房提取业务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1.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2.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

3.职工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

4.职工租住住房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1.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

2.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3.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本条规定的第 1 至 3 项材料,由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联网查询确认的,无需提供。

(四)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

1.提取频次。

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每年不超过四次(当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2.提取额度。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提取额度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职工可从成都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下载《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非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临柜办理前,在申请表上如实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备案号或不动产权证书业务号。

第二十八条 如无法通过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或网络平台在线核查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查询的相关信息,职工应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服务指南》和成都公积金中心关于无法核查相关信息对外通告(或公告)中公布的相关材料办理提取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提取

(一)个人自愿缴存者符合《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款、第(十)款、第(十三)款情形之一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自愿缴存者没有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自愿缴存协议终止且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提取职工自愿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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