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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灵活用工之非全日制用工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2018-09-05 11:50
作者:四川道远人力(原创)

· 本文共计2000字,建议阅读时间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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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一、基本事实:


2011年12月,何某入职WL公司工作,担任厨师一职,工作内容是烹饪WL公司员工的午餐。


2015年3月10日,何某与WL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用工适用)》,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合同约定了何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何某的工资标准为43.75元/小时。


何某称其实际工作时间为每天7个小时。实际WL公司按月向何某支付工资。


2016年4月,WL公司以通知的方式与何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二、员工诉求:


1、WL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2、WL公司为其补缴2011年12月至2016年3月的社会保险;


3、WL公司向其补偿因未购买失业保险造成的损失。


三、公司辩解:


1、双方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何某系厨师,不接受考勤,工作时间不受公司的管理和制约,故双方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双方合同中约定除工伤保险以外,其他WL公司概不支付。




一、关于双方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1、何某与WL公司之间签订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2、且何某在WL公司处担任厨师职位时,其工作时间均由自己掌控,不受WL公司的管理和制约,

3、何某的劳动报酬也是按照每月工作20天、每天工作4小时、每小时43.75元的标准在获得,

4、虽然WL公司采取的是按月向何某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但这并不能作为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充分条件,故法院认为何某与WL公司之间应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因此何某要求WL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是否补缴社会保险的。


何某要求WL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一审法院的受理范围,不予支持!

三、关于是否补偿因未购买失业保险造成的损失。

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者必须购买失业保险,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对何某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

案件来源:(2017)川01民终4746号



律师说法


现在灵活用工是各位HR乃至老板们都很关心的一个话题,非全日制用工就是灵活用工的其中一种形式,如果能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条件,公司所担负的用工责任比全日制用工要小得多。


但是在司法认定中却很难被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原因在于公司虽然与员工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是实际上却没有按照非全日制用工来操作,所以只是打了引号的非全日制。


为了避免法院不承认公司是非全日制用工,最后公司还是承担全部用工责任,就需要HR们了解一下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一、关于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关于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就大成都范围而言,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7元,包含了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关于劳动合同和兼职


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能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也不用担心二倍工资的赔偿,但是也不得试用。


但是,为免以后发生纠纷没凭据,建议各位HR还是尽量与非全日制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的员工可以身兼数职,可以与多个公司形成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但是在后的工作不得影响在先工作的完成。


四、关于经济补偿金


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就算是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关于社保


这也是公司最关心的一项内容,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需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最后,附上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一览表:


种类
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
社保
工资支付周期
劳动关系解除
全日制
8小时/天、44小时/周
必须书面
五险
最多一个月
此处省略N多字

全日制
4小时/天、24小时/周
可口头、可书面
工伤保险
最多半个月
随时解除,无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一、非全日制用工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二、非全日制用工社保缴纳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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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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