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远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试行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7-12 10:22

文  号:成办函〔2019〕80号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19-07-12生效时间:2019-07-12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新经济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激发我市新经济新业态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新经济组织)发展活力,推动新经济快速、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成都实际,现提出以下试行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决策部署,以分类施策、动态管理为原则,以规范新经济从业人员劳动关系为抓手,着力构建既推动新经济快速、健康、高质量发展,又适应新经济从业人员特点的参保促进机制、工作推进机制和部门协同机制,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激发新经济组织发展活力。到2020年,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部门协同、从业人员参与的工作格局,与新经济组织建立规范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参保全覆盖;到2022年,与新经济组织存在其他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的从业人员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参保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新经济从业人员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经济组织用工性质和特点,规范新经济从业人员劳动关系。

1.新经济组织使用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应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应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新经济组织使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应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用工协议。

3.新经济组织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数、派遣期限、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等事项。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新经济组织通过签订外包协议,将所属业务外包的,承揽该业务的单位(组织)应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5.除上述四种情形外的用工,新经济组织依据《合同法》与从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


(二)建立新经济从业人员参保促进机制。

坚持降低要素成本、减轻新经济组织负担、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针对新经济组织不同用工形态,分类建立从业人员参保促进机制。

1.新经济组织使用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按企业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2.新经济组织使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新经济组织应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3.新经济组织使用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的,劳务派遣单位和从业人员按企业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4.新经济组织将所属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的,承揽单位和从业人员按企业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新经济组织依据《合同法》与从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的,从业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6.同一新经济组织使用多种用工形态的,可根据不同用工形态的参保办法合理选择组合参保方式。

7.落实社会保险降费减负政策,稳定新经济组织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新经济组织,实施社保费缓缴和稳岗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


(三)完善新经济从业人员参保工作推进机制。

按照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要求,深化“惠企利企便企”行动,建立促进新经济从业人员参保工作推进机制,为新经济组织提供多元化、专业化社保公共服务。

1.指导新经济组织根据其用工形态及从业人员特点,合理选择、优化组合参保方式,建立适应其生产经营需求,体现灵活性、针对性、有效性特点的参保方式。

2.着力清权、减权、晒权、制权,优化线上线下服务体系,实现参保服务事项“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全市社保业务线上可办率达到95%以上、线下办理时限压缩30%以上。

3.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限时办结责任制、应急响应责任制等制度,加强窗口作风建设,推行错时、延时、预约、上门等服务。


(四)建立新经济从业人员参保部门协同机制。

健全完善多部门联动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新经济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格局。

1.市和区(市)县政府分别成立由人社部门牵头,税务、新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推进新经济从业人员参保促进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的全面落实,并适时将新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纳入征信管理。

2.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新经济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日常经办工作,开展新经济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宣传工作,并协调各部门共享信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3.税务部门要加强与人社部门的工作协同,建立数据信息交换机制。在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负责组织实施新经济从业人员社保费征缴工作,开展新经济从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宣传工作。

4.新经济发展部门负责与人社、税务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明确新经济组织的界定标准,定期提供建档管理新经济组织名单和各网络平台从业人员构成情况。

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与人社、税务部门建立数据交换机制,实时提供新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注销、吊销等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六大经济形态”新经济组织总体登记情况。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资源共享,为新经济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人力、物力保障及数据支撑。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凝聚社会共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和舆论导向,鼓励新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升全民参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长效机制,注重工作实效。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构建常态化、长效化合作机制,完善政策制度,优化经办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推进新经济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本实施意见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一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2日


文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

版权所有© 四川省道远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蜀ICP备07505836号-1    技术支持: 竹子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