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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促进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22 11:24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2019-07-22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一、起草背景


  为发挥社会保障的“稳定器”“安全网”作用,对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作出制度安排,在少增加或不增加企业负担前提下,理顺新经济领域劳动关系,推动从业人员“应保尽保”,推动新经济快速、健康、高质量发展,制定了《成都市促进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明确了4项重点任务。


  (一)规范新经济从业人员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经济组织用工性质和特点,梳理出全日制、非全日制、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民事协议5种用工形态。
  1.使用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应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应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使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应与从业人员订立用工协议。
  3.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数、派遣期限、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等事项。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通过签订外包协议,将所属业务外包的,承揽该业务的单位(组织)应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5.除上述四种情形外的用工,新经济组织依据《合同法》与从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


  (二)建立新经济从业人员参保促进机制
  根据5种用工形态分别明确了与之相对应的参保办法。
  1.使用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按企业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2.使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新经济组织应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3.使用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的,劳务派遣单位和从业人员按企业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4.将所属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的,承揽单位和从业人员按企业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与从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的,从业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6.同一新经济组织使用多种用工形态的,可根据不同用工形态的参保办法合理选择组合参保方式。
  7.落实社会保险降费减负政策,稳定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新经济组织,实施社保费缓缴和稳岗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


  (三)完善新经济从业人员参保工作推进机制
  1.在现行社保政策框架下,打破了五项社会保险捆绑征收模式,新经济企业可根据不同用工形态及从业人员特点,灵活选择、优化组合参保方式。
  2.着力清权、减权、晒权、制权,优化线上线下服务体系,新经济组织社保业务线上可办率提高至95%以上、线下办理时限压缩30%以上。
  3.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限时办结责任制、应急响应责任制等制度,加强窗口作风建设,推行错时、延时、预约、上门等服务。


  (四)建立新经济从业人员参保部门协同机制
  1.市和区(市)县政府分别成立由人社部门牵头,税务、新经济委、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推进新经济从业人员参保促进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的全面落实,并适时将新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纳入征信管理。
  2.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新经济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日常经办工作,开展新经济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宣传工作,并结合各部门共享信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3.税务部门要加强与人社部门的工作协同,建立数据信息交换机制。在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负责组织实施新经济从业人员社保费征缴工作,开展新经济从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宣传工作。
  4.新经济发展部门负责与人社、税务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明确新经济组织的界定标准,定期提供建档管理新经济组织名单和各网络平台从业人员构成情况。
  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与人社、税务部门建立数据交换机制,实时提供新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注销、吊销等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六大经济形态”新经济组织总体登记情况。
  
  解读机构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解读人:杜红林,电话61888319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解读人:许 攀,电话6188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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