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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8 11:20

文  号:成府发〔2020〕19号

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20-07-08

生效时间:2020-07-08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20年7月起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幅度

(一)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50元。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00元。

二、资金来源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安排外,由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专款专用。

三、有关要求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圆满完成。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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