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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吗?丨案例

发布时间:2019-09-18 11:51
作者:四川道远人力原创

· 本文共计1332字,建议阅读时间5分钟 ·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杨某入职A银行。


2017年2月10日,B公司向杨某发出《入职通知书》,通知杨某已被正式录用,邀请其于2017年3月22入职报到并携带本人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个人资料交至人事行政部存档,薪酬构成为工资+奖金,杨某工资税前80000元/月,如杨某无法及时提供要求携带的资料,请及时书面通知人事行政部,否则将不予录用。


2017年2月15日,杨某向A银行提交《离职申请审批表》。


2017年6月5日,B公司向杨某发出《关于待入职员工杨某延期入职申请的反馈》,载明,B公司已收到杨某延迟入职申请,根据公司项目进程安排,杨某入职的专职董事职位可保留至2017年7月31日,届时,若杨某还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并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B公司将取消录用,请杨某尽快落实入职条件。


2017年7月13日,杨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银行向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配合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保签转等相关手续。


后A银行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诉求




1、判决A银行不向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判决A银行不向杨某支付经济损失640000元。




诉求理由




1、A银行认为,在杨某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前,其有权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杨某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必然会发生以及损失的具体金额。




案情解析




01
公司可以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吗?


不能!


在本案中,杨某提前一个月向A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并未附加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同意为解除的前提条件。故在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满一个月,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法律并没有为出具离职证明设置任何前置条件,所以建议用人单位不要以任何理由拒绝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如果员工确实因为没有离职证明导致了损失的,用人单位需要依法赔偿。


02
拒绝开具离职证明需要赔偿员工损失吗?


如果员工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为没有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的具体数额,用人单位则需要按照员工的实际损失数额进行赔偿。


在本案中,B公司向杨某发出的《入职通知》包含了职位、合同期限、薪酬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也明确载明了将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附件,即杨婷婷入职B公司后的薪酬待遇将按照《入职通知》载明的标准执行,那么杨某要求按照80000元/月的标准计算其损失就是有依据的。


综上,建议各用人单位不要因为各种原因拒绝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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