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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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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录用、办理入职手续……这些应该都是招聘HR们每天的日常工作,但大家有没有想过,每个员工入职都要填写的入职登记表除了记录员工信息还有些什么作用呢?
下面就有一家公司利用一张小小的入职登记表避免了双倍工资的惩罚,一起看看吧!
举个例子
基本案情
B公司成立日期为2016年8月30日。
2016年8月,杨某在B公司处填写《入职协议表》,杨某在该协议表中填写了姓名、户籍等个人信息、教育经历以及工作经历,B公司在“直属领导意见”一栏中填写为“同意聘用,期限从2016年8月19日至2017年8月18日。”并注明试用工资3000元,转正工资3500元+提成。
杨某在B公司填写《入职协议表》,并约定工作期限、试用期限
该《入职协议表》中另有入职须知:
1.新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到两个月,试用期后不合格者,可随时解雇,除结算工资外不作任何其他补偿
2.公司员工若有中途离职,必须于一个月(30天)前提出申请,否则不予结算工资
……
7.每月薪水在下月的10号领取,特殊情况可能会延期较短时间。
《入职协议表》还注明了培训期为7天,试用期1个月,培训补助20/天。
《入职协议表》中另外对员工的工资及工资发放时间、培训期及培训期补贴等明确约定
《入职协议表》落款时间为2016年8月19日,之后双方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5月5日,杨某被移出公司微信群
2017年5月15日,杨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B公司不服提起诉讼,2次败诉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入职协议表》后没有再签订协议,杨某被开出后提起劳动仲裁
法院判定
四川省高院判决B公司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看完案例大家应该发现了,这个《入职协议表》不太一般呀,那么它是如何做到规避风险的呢?
案情分析
案情关键点
大家应该不难发现这个B公司的《入职协议表》和我们常见的入职登记表有些许不同;
它除了记录了员工的详细信息还包括公司领导录用意见、员工的工作期限、试用期限、工资及工资发放时间、培训期及培训期补贴等等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
可以说这个入职协议表已经形成了一份劳动合同的雏形。
法院认定
但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它没有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所有要素,因此不能等同于B公司已履行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所以判决B公司败诉。
而四川省高院认为该入职协议书虽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必备的所有条款,但是双方对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身份、工作期限、工作报酬等实质内容均有明确约定,并按该内容实际履行。
因此,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
虽然这个B公司的入职协议表视为劳动合同的判决是由四川省高院做出的,但从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不同法院对能不能将入职登记表视为劳动合同的评判标准都不同,
所以各位HR还是尽量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确实遗漏,入职登记表又约定了一些劳动合同必备要素的情况下,可以以此进行抗辩。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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