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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周报
案例共赏
各位HR周三好,最近难得好天气,我们也一起来品品案例~
大家一定要注意案例中公司如何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并以此作为有力的支撑赢得仲裁~
举个例子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02年4月至H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徐某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徐某)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8小时。
2014年7月12日徐某向H公司寄发《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H公司收到了此告知书。
2014年7月21日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判决H公司支付徐某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标准工作日加班工资1341.9元。
后徐某不服该裁定,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定
法院驳回了徐某要求H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
一件我们都以为员工稳赢的仲裁,到底是什么原因员工败诉了呢
案情分析
案情关键点
徐某索要加班工资无果,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徐某没办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的事实,需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员工要想成功索要加班工资,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加班了,除非员工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也许大家会疑惑,员工加班了想要证明自己加班了应该不难啊,比如上下班的打卡时间,拿出来与正常的工作时间一对比不就明确了自己的加班时间了吗?
但正是因为H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这样一条,就大大增加了徐某举证的难度。
H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因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的申请,说明加班的理由和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
这段话意味着徐某的加班是需要经过领导审批的,未经审批的加班无法得到公司的认可,也就不能享受加班待遇。
法规支撑
而《四川省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33条也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未完成额定的工作任务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
这个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公司规定加班是需要审批的。
那么公司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加班是需要经过审批的,员工未经审批自行加班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即使员工举证证明了虽然没有经过审批但自己确实加班了,那这种加班也无法得到公司的认可,也不能排除是员工因本人原因未完成额定的工作任务而自行延迟工作时间的可能性,
那么法院不支持加班费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所以,各位HR们,赶紧去确认一下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里有没有类似的规定吧!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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