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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付“双倍工资”,这三个要点要抓住!

发布时间:2020-03-25 17:54
作者:四川道远人力原创


上一期文章我们讲了R公司与杨某之间关于开除手段的问题,这期文章我们继续以这个案例为背景来讲讲“双倍工资”的那些事。这三个要点要抓住!



PART1

基本案情


2002年7月左右杨某被R总公司以招聘保险代理营销员名义招聘,分配到R支公司上班。

2008年9月2日和2014年8月1日,杨某(乙方)分两次与R总公司(甲方)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成都行政区域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2014年11月6日,杨某在《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解约通知书》上签字解除与R总公司间的保险代理合同。

2014年12月1日,R支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终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

2015年1月13日杨某发生工伤。

2015年6月30日,R公司开除杨某。后杨某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诉求




杨某请求判令R支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39479.34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杨某该项诉讼请求。



PART2

律师说法


1、
劳动关系开始的时间

要弄清楚R支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杨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通过案情我们知道杨某先是与R总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2014年才与R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是从2014年开始的吗?


01


NO!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讲到过,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要从三个方面来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02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杨某即使在签订代理协议期间需要遵守R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日常工作也是R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即从2002年7月起,R支公司与杨某就具备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和经济依附特性,双方事实上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2、
R支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点

从2002年7月起R支公司与杨某就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而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应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起开始。故R支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2008年2月1日。



3、
法院为何判决R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呢?

按照法律规定R支公司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杨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需要自2008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每月向杨某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者的这项权利是有期限限制的,如果劳动者从用工之日1个月起超过1年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那么1年之后再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委或法院将认定已超过仲裁时效,诉讼请求将被驳回。



4、
律师建议

综上,在面对双倍工资的问题上,首先需要理清劳动关系建立的起始时间。

其次还要注意这个起始时间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

如果是之前,那么双倍工资的起算点就是2008年2月1日;如果是之后,那么双倍工资的起算点就是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的次日。

最后,无论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来说,主张双倍工资适用1年的仲裁时效,这是该项请求能否被支持的关键。



PART3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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