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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周报
本期法务周报,张律师将通过一则案例,给大家讲解达到退休年龄还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员工,和企业之间的用工关系问题,重点标记段落,大家务必仔细阅读~
基 本 案 情
2015年7月3日,鲜某与H公司订立《劳务协议》约定:
1、鲜某为H公司提供劳务,具体为绿化养护。
2、对于鲜某在工作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鲜某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
3、因双方为劳务关系,双方确认,本协议履行期间,H公司不为鲜某办理社保、工伤、住房公积金等,鲜某工作期间,H公司可代为鲜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用于鲜某在为H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签订劳动合同时鲜某已年满60周岁。
2015年9月29日,鲜某在金丰高架桥上做绿化养护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后鲜某亲属提起仲裁要求认定鲜某与H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服仲裁裁决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 院 判 决
判决鲜某与H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2018)川民再468号
律 师 说 法
事实上这个案例说的就是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员工与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这应该也是让众多HR们关心和头疼的问题。
一 般 员 工
劳动法条例
针对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上述法律规定可能会给大家带来“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表象,
但事实上因为各种原因是不能简单总结出这个结论的,很多法官更倾向于认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法院观点
但小编可以提供一个四川省高院的观点供大家参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8、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般员工的劳动关系问题不好确定,但本案却给了这类农民工的用工关系问题一个明确的方向。
农 民 工
高院提到对于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而言,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明确规定了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即“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所以超过60周岁的农民工不论是否缴费,均符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所以超过60周岁的农民工不论是否缴费,均符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故本案鲜某与H公司的关系也应该按劳务关系处理。
律 师 建 议
综上,年满60周岁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并且H公司在签订劳务合同时的处理也是得当的,比如:
1、在劳务合同中写明合同的性质
2、写明虽未购买社保但为这类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以保障这类年纪大的员工在受伤时可以获得一些补偿
大家可以参考H公司的相关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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