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远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者辞职当天即要求离职,用人单位可否拒绝?

发布时间:2022-09-16 17:02
作者:中国劳动保障报

成都社保未缴纳15年,如何正常退休?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一名技术人员因个人发展原因于近日提出辞职,由于其辞职前已经在异地购房并安排家人过去生活,辞职后就向公司提出能否当日离职。

  公司法务部门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只能等30天之后才解除,所以不同意让该员工当日离职。那么,该公司可以要求该员工等待30天后才离开吗?

  案例分析

  为了保障人力资源的充分流动,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无理由辞职权,即劳动者在满足程序性时间要求和书面化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其中,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辞职应提前30天提出,是对劳动者辞职行为的规范化要求,目的是在保障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同时,平衡好人力资源自由流动与用人单位稳定用工的关系。因此,如果劳动者不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就违反了法定辞职义务。而用人单位是否要利用30天的“缓冲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因此,本案中,如果该劳动者已经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已经办理完毕交接手续,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决定是否缩短或者放弃30天的“缓冲期”。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文章:

案例丨还未完成交接,就出具交接证明,员工离职造成公司损失谁承担?

员工辞职不交接,公司应该怎么办?丨案例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

版权所有© 四川省道远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蜀ICP备07505836号-1    技术支持: 竹子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