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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于2005年7月1日入职S公司,2014年6月24日与S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在职期间从未休过年休假, 20l3年2月因工受伤后有过长达近一年的停工留薪期。现赵某向法院申请S公司应按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S公司支付赵某2014年1月1日至6月23日已工作时间的未休年休假报酬共计2838.35元。
在本案中,赵某20l3年2月因工受伤后有过长达近一年的停工留薪期,这一年的停工留薪期超过了2个月,故这一年他也就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了。
所以员工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年休假规定出现有以下五种情况,员工就无法享受带薪年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本案法官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包括正常工作的工资收入和额外200%的支付款,其中200%的支付款的实质为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并非劳动报酬,所以应该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对于赵某2013年6月及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法院并没有支持。
故当员工主张未休年假工资时,公司应该注意审查是否有部分工资时超过时效了的。
一般我们都知道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可以休年假,但是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还是无论在本公司还是其他公司只要累计工作满12个月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呢?
答案是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时间达12个月就可享受。员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1年≤员工累计工作时间<10年的,年休假5天;
10年≤员工累计工作时间<20年的,年休假10天;
员工累计工作时间≥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公司可以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可以安排员工集中休假,也可以与员工协商安排其分段休假。
对于新入职公司的员工,其具体年假天数需折算,可按照下面的公式进行折算: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在解除合同时,对累计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员工没休的年假天数应该按以下公式进行折算: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经折算后的天数不满一天的部分不支付报酬,对满一天的部分按照日工资的300%进行支付。
累计工作时间满一年的派遣员工同样可以享受带薪年假,但是如果在派遣期间员工无工作的天数多于其该年度应该享受的年假天数,那么,该员工在该年度内不能享受带薪年假;反之,则由公司为员工补齐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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