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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和医疗期傻傻分不清楚?丨案例

发布时间:2019-10-09 16:42







案情简介




瞿某于2015年6月1日入职B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满后月基本工资为2700元,绩效部分随甲方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


2017年2月6日,瞿某因病住院治疗,于2017年2月7日出院,此后瞿某未到公司上班。


B公司在瞿某劳动合同到期时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瞿某于2018年6月4日前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18年6月28日,瞿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又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诉求



判决B公司向其支付重病医疗补助金18600元。




法院判决



驳回瞿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1、什么是重病医疗补助金?


员工在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公司要在合同期满的时候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员工,公司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这个医疗补助金就是本案中瞿某所称的重病医疗补助金。


2、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领取医疗补助金呢?


但如果要领取这笔医疗补助费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劳动合同到期且医疗期满或者医疗期终结;(2)要在合同到期时解除劳动合同;(3)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鉴定为五至十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时员工才能领取医疗补助费。


在本案中,瞿某因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并构成五至十级的伤残等级故被法院驳回了相关的诉讼请求。




案外拓展



1、病假=医疗期吗?


病假是一种生活用语,员工因为患病向公司申请假期的时期都称为病假期间。


医疗期是法律规定的固定期限,不同的员工根据自己的工作年限在患病时享有法定的医疗期,在该期限内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患病的期限超过法定医疗期的,可以继续向公司请病假或者事假,公司可以视情况选择是否批准。


2、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医疗期吗?


NO!


医疗期是累积计算的,根据上期文章的表我们可以发现,在每一段医疗期后都有一个累积计算周期,这个周期就是指从员工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在一个累计计算周期内计算实际休息天数。累计计算周期结束,则医疗期重新计算。


对于特殊疾病,例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员工在24个月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医疗期内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医疗期内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应该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相应的情形”并不必然指医疗期满,如果员工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那么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于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退休;不需要停工休息的,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二、 《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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