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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自己辞职,或者找个理由开掉吧
我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
2017年2月7日,D公司与倪某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倪某从事教师工作。合同约定倪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D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故缺勤2天,则视为旷工,劳动合同从旷工第一天起,即刻自动终止。
2018年6月16日、17日,倪某未到D公司上班,并于16日上午通过微信以回老家为由向公司领导请假,公司领导未予回复,并在会议上宣布解除与倪某的劳动合同。
同月18日,D公司口头通知倪某,因其未提前请假,按旷工2日处理,已被公司领导在会议上宣布除名,并要求倪某写离职申请。
2018年8月21日,倪某申请了仲裁。
后倪某不服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向成都中院申请二审。
1、判令倪某解除与D公司的劳动关系。
2、判令D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1、确认D公司与倪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8月30日解除。
2、D公司向倪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784.33元。
案例来源:(2019)川01民终9547号
看了案例,可能很多读者会疑问,公司明明是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开除员工的,为什么后来反倒赔了钱?
关键在于公司的一顿操作把自己坑了,那就是在宣布因旷工开除倪某后依旧给其买了社保、发了工资、做了考勤,但又不给其安排工作。
下面来看看公司的操作到底给自己埋了哪些坑
1、公司炒员工最后变成了员工炒公司,埋下了赔偿的隐患
D公司原本在2018年6月18日的会议上口头宣布倪某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被公司开除,仅需再补充书面的开除通知即可,但D公司却继续给其买了社保、发了工资、做了考勤,以实际行为推翻了自己的开除决定,法院自然不会认定
2018年6月18日D公司与倪某的劳动关系解除了。后倪某2018年8月21日申请仲裁,2018年8月30日正式离职,故法院即认定倪某与D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8月30日正式解除。
D公司以上行为之所以看上去很奇怪都是因为其想以不安排工作来让倪某自动辞职,但又不想因为没有发工资给公司留下劳动纠纷的隐患,殊不知这反而给了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经济补偿金的机会。
2、以不安排工作的行为让员工辞职,这种操作可行吗?
当然不可行!
本案的D公司就是因为这种行为最后赔偿了经济补偿金。
D公司从6月18日起一直不给倪某安排工作,最终倪某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D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D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倪某“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倪某无法从事教学工作,D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如果员工确实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公司按照合法的流程开除即可,切勿犹犹豫豫想开除但又想让员工主动辞职,发了工资又不给员工安排工作,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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